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行政诉讼的原告撤回起诉后再行起诉,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具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立案:

原告因受欺骗、胁迫而申请撤诉,违背本人真实意愿;

原告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而申请撤诉,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和解并未实际履行;

原告因行政机关承诺解决相关争议或者其他实际困难而申请撤诉,但行政机关在承诺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未予解决;

其他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