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坚持以穷尽执行措施后“执行不能”为原则,严禁盲目追求结案率而随意终结执行,避免多次终结本次执行、反复恢复执行。未开展以下工作的,不得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穷尽全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搜查措施,依法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等必要的调查措施;
对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处置,但不能处置的除外;
对妨害执行的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对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约谈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但涉诉讼费、刑事涉财产刑的执行除外;
依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