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3次会议通过 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切实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第二条 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第三条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第四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第六条 本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附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时通知再审申请人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迳行驳回再审申请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