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