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
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
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其他情形。
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
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
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