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下列行政申请再审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