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法庭安全,规范庭审秩序,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二、 删除第二条,将相关内容调整到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三、 将第三条改为第二条,修改为:“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 四、 将第四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着正装: 五、 将第五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六、 将第六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七、 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合并,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八、 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九、 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 十、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 十二、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旁听庭审活动,外国媒体记者报道庭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十三、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十四、 增加十五条分别作为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