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效力
现行有效
(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
第二条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
第三条
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
第四条
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第五条
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合议庭合议室,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押室等附属场所。
第六条
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七条
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
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
第十一条
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
第十二条
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按照职业着装规定着装。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着正装:
第十三条
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第十四条
庭审活动开始前,书记员应当宣布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庭纪律。
第十五条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以及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第十八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庭审活动时,依照规定使用法槌。
第十九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第二十条
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审判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三条
检察人员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律师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听证、国家赔偿案件质证、网络视频远程审理以及在法院以外的场所巡回审判等,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旁听庭审活动,外国媒体记者报道庭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