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

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标语、条幅、传单;

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