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 八、
八、 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增加三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
第二款:“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第四款:“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第五款:“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