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 七、

七、 将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合并,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