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 十、

十、 将第十二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