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 十四、
十四、 增加十五条分别作为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三条 法庭分设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两区以栏杆等进行隔离。
“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庭应当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设置区域和席位。
“有新闻媒体旁听或报道庭审活动时,旁听区可以设置专门的媒体记者席。
“第四条 刑事法庭可以配置同步视频作证室,供依法应当保护或其他确有保护必要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在庭审作证时使用。
“第五条 法庭应当设置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根据需要配备合议庭合议室,检察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休息室,被告人羁押室等附属场所。
“第六条 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第七条 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
“(一)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或录音。
“第十一条 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录播:
“(一)公众关注度较高;
“(二)社会影响较大;
“(三)法治宣传教育意义较强。
“第十三条 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第十四条 庭审活动开始前,书记员应当宣布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庭纪律。
“第十八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庭审活动时,依照规定使用法槌。
“第二十二 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审判人员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建议。
“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
“第二十三条 检察人员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律师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案件听证、国家赔偿案件质证、网络视频远程审理以及在法院以外的场所巡回审判等,参照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