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2007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严肃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检务督察是指检务督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督察对象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章守纪、检风检容等方面进行的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 第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的对象是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检务督察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检察中心工作,贯彻从严治检的方针,坚持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坚持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坚持监督检查与促进工作相统一。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务督察委员会。检务督察委员会设督察长一名,由院领导担任;设副督察长二名,分别由政治部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设委员若干名,分别由相关部门…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室的主要职责是: 第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的主要事项是: 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检察长批准派出检务督察组,委任督察工作人员,采取暗访督察、现场督察、专项督察等方式,依法履行督察职责。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采取的主要方式是: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室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组外出执行督察任务时,每组不得少于二人。检务督察工作人员应当随身携带督察证件,可以着检察服或者便装,严格按照督察方案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检讨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法律、纪律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委员会检务督察室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