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200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采取的主要方式是:
一参加或者列席与督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听取被督察单位、部门和人员的汇报;
三听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有关单位、新闻媒体及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要求被督察对象就督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要求被督察对象提供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资料,包括案件卷宗、音像资料、电子文档、财务账册等材料,进行查阅或者复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暂予扣留、封存;
六经检察长批准,深入执法办案现场进行督察,或者以其他身份进行暗访督察;
七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督察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