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2007年)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法律、纪律追究其责任。 被督察对象发现检务督察人员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可以向督察人员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者检察长举报。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