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2007年)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