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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官办理案件情况及其社会关切、舆情动向等,可以适时指派检察官或者其他检察人员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十五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特点,社会关注焦点,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目的等,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第十六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舆论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其他重大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办案部门应当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就释法的方式、内容、时机等进行评估,准备好… 第十八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和法治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普法活动重要节点开展,或者根据检察重点工作、案件情况、社会关切、舆情动向…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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