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和法治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等普法活动重要节点开展,或者根据检察重点工作、案件情况、社会关切、舆情动向等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