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2017年) 第三章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201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舆论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其他重大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办案部门应当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就释法的方式、内容、时机等进行评估,准备好释法资料及应对舆情的预案,报检察长批准后进行;必要时,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