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利用公开发行的报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开展以案释法;

利用检察官方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以案释法;

利用检务大厅、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开展以案释法;

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以案释法;

通过案件公开复查、举行听证会、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开展以案释法;

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以案释法;

通过其他方式开展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