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2017年) 第四章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认识普法作为法治建设基础性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检察工作总体布局,做到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要把检察官以案释法作为落实检察环节普… 第二十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以案释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对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开展以案释法的,要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统筹安排和指导实…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以案释法后,要及时关注、收集、分析相关舆情,做好后续的应对、引导工作,发挥释法最大效应。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评价激励机制,对在以案释法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检察官以及其他检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要定期对检察官以案释法情况开展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检察官以案释法案例资源库,做好以案释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典型案例的收集、分析、整理、研究和发布,充分发挥以典型案例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加大对检察官以案释法能力的培训,提高检察官政治素质、媒介素养、公共沟通及网络运用等素能,提高运用群众语言释疑解惑的能力和水平。加… 第二十五条 以案释法的检察官或者其他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违反《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