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检察机关正在办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弘扬法治精神,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件;
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争议,可能引发重大涉检舆情,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的案件;
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公众法治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案件;
能够体现新出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阐释和普及法律知识的案件;
其他适合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