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2014年)

发布机关 教育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和规范高等学校理事会建设,增强高等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国家有…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理事会,系指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 第三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据本规程及学校章程建立并完善理事会制度,制定理事会章程,明确理事会在学校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职能,增强理事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健全与理事会成员之间的… 第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在以下事项上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 第五条 理事会一般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第六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可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 第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理事可以连任。 第八条 理事、名誉理事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积极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愿望。 第九条 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条 理事会应当建立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者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相关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第十二条 理事会可以设秘书处,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联系理事会成员,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等。 第十三条 理事会组织、职责及运行的具体规则,会议制度,议事规则,理事的权利义务、产生办法等,应当通过理事会章程予以规定。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向社会公布理事会组成及其章程。 第十五条 已设立理事会或相关机构的普通高等学校,其组成或者职责与本规程不一致的,应依据本规程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