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理事会一般应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应当相对均衡,有利于理事会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