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2014年)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理事可以连任。 理事会可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可以由学校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学校举办者或者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