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2006年) 第三章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检测机构的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对检测机构进行认定,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收到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第九条 信息产业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质量体系、检测范围内检测项目的检测能力等进行评审。专家应当根据信息产业部公布的评审内容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条 信息产业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审查期限内。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在作出准予认定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认定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信息产业部应当向社会公布认定的检测机构名称、获证时间等情况。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工作需要,增加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项目的,在没有申请单位获得该检测项目的认定前,可以临时指定相关检测机构从事该项目的检…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