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2006年) 第三章 检测机构的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检测机构的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信息产业部根据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工作需要,增加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项目的,在没有申请单位获得该检测项目的认定前,可以临时指定相关检测机构从事该项目的检测工作。但是,有申请单位获得该检测项目的认定的,信息产业部应当撤销原指定;未经认定,临时指定的检测机构不得继续从事该检测项目的检测工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