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2006年) 第三章 检测机构的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检测机构的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部应当在作出准予认定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认定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信息产业部应当向社会公布认定的检测机构名称、获证时间等情况。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