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信息产业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审查期限内。

信息产业部作出不予认定决定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