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信息产业部收到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