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2006年) 第六章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信息产业部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降低,或者测试场地、测试仪器、仪表等发生变更,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对检测机构进行重新认定;重新认定期间,该检测机构不得…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经认定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或者超出认定的检测范围进行检测的,由信息产业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信息产业部依据《中华人…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向社会公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定的,由信息产业部撤销认定,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检测机构的认定。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