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信息产业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向社会公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减少、增加检测项目,或者采取分包方式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的;

受理检测申请人的免测申请的;

未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的检测项目及相关的技术规范或标准开展检测工作的;

检测中出现不合格项时,擅自允许检测申请人调整被检样品的;

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修改数据等方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