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2006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降低,或者测试场地、测试仪器、仪表等发生变更,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信息产业部应当对检测机构进行重新认定;重新认定期间,该检测机构不得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