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办法(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对检测机构进行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通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和法定的计量认证。
能够独立承担并完成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
具备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所需的测试场地(含开阔场及其替代场地、全电波暗室等)、测试仪器、仪表等设施。
申请单位检测所需的测试场地、仪器、仪表等设施属于租借的,租借期不得少于1年,且签订有正式的租借合同;租借期间,租借到的设施应当纳入申请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由其独立进行管理和使用。
从事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具有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和本行业5年以上工作经验,熟悉国际、国内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划,熟悉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规定。
具有详细的检测操作流程、完善的作业指导书和能够有效保护检测申请人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的规章制度。
对检测范围内的各项检测项目,具备5次以上的试检测经历。
提出明确的检测范围,且与检测范围内的相关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等不存在商业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