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登记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三节 第二章 登记 第三节 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经批准分次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项目全部缴清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后,或者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中含有建筑工程的项目主体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使用人应当申请办理变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变更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