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

有关批准文件、证明文件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