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登记 第三节 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登记 第三节 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申请表;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临时证书; 有关批准文件、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