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登记 第三节 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登记 第三节 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不予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