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登记 第三节 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登记 第三节 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变更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依法转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 依法继承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 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行政机关调解、仲裁裁决引起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移的; 其他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变更的情形。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