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变更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依法转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

依法继承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

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的;

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行政机关调解、仲裁裁决引起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转移的;

其他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变更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