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登记 第三节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登记 第三节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出租、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 建筑物和设施状况发生变化的; 因填海等原因造成用岛范围、面积等发生变化的; 因自然或者人为原因,海岛基本情况发生明显变化的;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依法调整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续期的; 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