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出租、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

建筑物和设施状况发生变化的;

因填海等原因造成用岛范围、面积等发生变化的;

因自然或者人为原因,海岛基本情况发生明显变化的;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的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依法调整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的;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续期的;

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