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施放气球单位的管理 第六条 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第七条 申请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第九条 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需要,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加盖认定机构印章的《施放气球资质证》。20… 第十一条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认定机构审验。对年检不合… 第十二条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