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施放气球单位的管理 第十二条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施放气球单位的管理 第十二条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法人依法终止的; 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年检不合格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达3次以上的。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