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注销其资质证:

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法人依法终止的;

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年检不合格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达3次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