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施放气球资质证》有效期为3年,并实行年检制度。取得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每年的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施放气球的情况及《施放气球资质证》等材料报认定机构审验。对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认定机构申请延续。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