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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查与批准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对新食品原料做出技术评审结论。技术评审结论分为4类:延期再审、建议不批准、终止审查和建议批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作出“延期再审”的技术评审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做出“建议不批准”的技术评审结论: 第二十条 申请人对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不批准”的技术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卫生监督中心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复核申请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作出“终止审查”的技术评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做出“建议批准”的技术评审结论。 第二十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卫生监督中心报送的审查建议进行行政审批,准予许可的向社会公告。卫生监督中心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审查结论通知书”。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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