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201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做出“建议不批准”的技术评审结论:
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的;
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的;
安全性不能保证的;
申报材料或样品不真实的;
其他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卫生监督中心对技术评审结论为“建议不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意见告知书”。
不具有食品原料特性的;
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的;
安全性不能保证的;
申报材料或样品不真实的;
其他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卫生监督中心对技术评审结论为“建议不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意见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