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作出“延期再审”的技术评审结论:
需修改、补充材料的;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
需要进行验证性试验的;
需要进一步科学论证的;
其他延期再审的情况。
卫生监督中心对技术评审结论为“延期再审”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
对需要补充检验或对检验结果需要验证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验证试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