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201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做出“建议批准”的技术评审结论。

对技术评审结论为“建议批准”的,卫生监督中心报国家卫生计生委核准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

卫生监督中心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对征集的意见进行研究,并将研究意见和审查建议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