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201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评审委员会作出“终止审查”的技术评审结论:

经审核为普通食品或与普通食品具有实质等同的;

与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的;

其他终止审查的情况。

对技术评审结论为“终止审查”的,卫生监督中心报国家卫生计生委核准后做出终止审查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终止审查通知书”,并告知终止审查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