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2013年) 第四章 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三条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卫生监督中心报送的审查建议进行行政审批,准予许可的向社会公告。卫生监督中心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审查结论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