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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201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卫生监督中心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终止审查”和“准予许可”的新食品原料情况,以便公众查阅。 第二十五条 卫生监督中心应当对新食品原料的申请材料和技术评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文件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附表:1. 行政许可技术评审延期通知书 2. 行政许可技术评审意见告知书 3.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 行政许可终止审查通知书 5. 行政许可审查结论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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